普法故事丨《民法典》护航见义勇为 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2020-09-02 08:26:18 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融媒体中心平潭网9月2日讯(融媒体记者 何燕) 见义勇为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如今,见义勇为受伤无人赔偿,甚至被讹的新闻时有发生,“路见不平一声吼”的顾忌越来越多,“扶不扶、救不救、怎么救”变成了萦绕在大家心中挥之不去的阴霾。因此,《民法典》设立“好人条款”,以此护航见义勇为,不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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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小韩在海边散步的时候,发现了溺水的小王,小韩来不及取下身上的手机、钱包等财物,便跳入海中救出小王。救上小王后,小韩发现自己的手机钱包都掉到了水里。
但救人要紧,小韩顾不上去找手机和钱包,迅速对小王进行了心肺复苏,并将小王送至医院救治。经医生检查,小王因心肺复苏导致肋骨骨裂。
那么问题来了,小韩丢失的财物由谁来赔偿?小王的损伤又由谁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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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平潭法院法官表示,在案例中,小韩的行为明显属于见义勇为,因见义勇为导致自己的财物丢失,在没有侵权人的情况下,受益人小王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小王因心肺复苏导致肋骨骨裂,是小韩在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的,且并无故意,小韩不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民法典》中关于见义勇为的规定,有以下几点需要大家注意:
一、见义勇为免责并非必然免责。紧急救助行为对受助人造成的损害,不能是故意引起的,故意造成救助人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责任。救助人在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时,还是应当在保护自身及受助人的同时,尽量减少给受助人或其他人造成不应有的伤害。
二、紧急救助行为必须满足情势急迫的条件。只有在情势急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才能免责,情势急迫的认定,只需满足通常之人的判断标准即可,在部分情况下,可以抛弃一般标准,以救助人的认知能力及判断能力为准。
三、救助人必须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见义勇为免责作为中国版的“好人法”,具有强烈的道德提升意图,针对的是对受助人没有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的救助人。如果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是基于义务,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此义务即构成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不具有免责的正当性。
责任编辑:刘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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