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故事丨债务人离世,钱由谁来还?
2020-09-09 08:42:23 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融媒体中心平潭网9月9日讯(融媒体记者 何燕)欠债人意外死亡,债权人状告欠债人家属要求偿债本息,却得到“人死债消”的回应。日前,平潭法院处理了这样一起棘手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案件。
朋友借款意外死亡 家人却拒绝还钱
邓一与林立是多年好友。2018年11月17日,林立向邓一借款,邓一没拒绝,立马给林立转了80000元借款,林立便写了一张借条,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
天有不测风云,2019年12月份,林立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留下妻子陈花花和儿子林小军。出殡后,邓一向林立的妻子陈花花、儿子林小军出示林立生前所写借条催讨借款,被陈花花、林小军以“人死债消”为由拒绝。
邓一不甘心,便向平潭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立的妻子陈花花、儿子林小军在继承林立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权人债务不因一方当事人死亡而消灭
案件立案后,法官在审理中对邓一所出具的借款等事实予以认定。法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及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规定,邓一作为债权人有权主张以债务人林立的财产清偿上述借款本息。对于林立生前所负债务,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妻子陈花花、儿子林小军若有继承林立的遗产,应当在继承林立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予以清偿。
于是,案件作出了如下判决:林立的妻子陈花花、儿子林小军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林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邓一清偿借款本金80000元,以及按月利率1.5%从2018年11月17日起计至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债务人死亡并不能导致其生前未偿还债务消灭,“人死债消”只是民间基于“死者为大”朴素道德理念衍生的看法,从法律上来讲,“人死债未消”才是常态。
不过,虽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权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但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就免除其偿还责任。还有一部分继承人基于责任感或考虑死者声誉等理由自愿超出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偿还债务,法律上也是认可的。总而言之,债权人享有的合法债权并不会因债务人死亡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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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对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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