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故事丨劳务合同≠劳动合同 法官教你来辨别
2020-11-18 08:43:08 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融媒体中心平潭网11月18日讯 (融媒体记者 杨咏林 通讯员 丁炎珠)近日,平潭法院受理了两起因劳务引起的纠纷,但两起案件的处理结果却大相径庭。这是怎么回事呢?本期,我们一起了解下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
普法故事一
小方(化名)雇佣小圆(化名)在其挖掘机租赁店修理挖掘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
不久后,小方因不满小圆的维修成果,拒绝支付劳务报酬。小圆多次催要报酬无果,便诉至法院。诉讼时,小圆提交了工作期间与小方商讨维修方案,以及催讨工资等相关聊天记录,并将自己工作期间所维修设备的数量和工资数额详细制成表格。最终,小圆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并取得了属于自己的劳动报酬。
普法故事二
林刚(化名)应陈辰(化名)邀请,前往外地工地从事会计工作,两人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
工作一段时间后,陈辰拒绝支付工资,林刚便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临近起诉时自己向陈辰催要工资的聊天记录。陈辰抗辩称自己与林刚不存在劳务关系,也不是林刚的雇主,二人均直接受雇于工地。
法院审查二人的聊天记录发现,林刚在聊天中向陈辰索要的欠款,并未涉及款项的性质,没有具体的数额计算依据,也无受雇或任何与工地事宜相关的内容。因林刚无法举证,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劳务合同并非是认定劳务关系的必要条件
同样是因劳务引起的纠纷,为何对两个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大相径庭?
实践中,许多雇主与受雇者都未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对工时及费用仅是达成口头的协议,因此,实践中劳务合同并非是认定劳务关系的必要条件,即使没有书面劳务合同,双方也可通过其他事实证据证明劳务关系的存在。上述两案,在缺少书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受雇者对劳务关系的存在,负有举证责任。故事二中,林刚提交的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二者间存在事实的劳务关系,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律课堂
二者的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为单位与个人,而劳务合同的双方可以均为单位或均为个人;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单位为隶属关系,单位负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义务,劳动者负有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劳务合同中双方地位均等,劳务报酬双方自行协商,雇主不负有办理社会保险的义务;劳动合同未履行不仅产生民事责任,还可能有行政责任,劳务合同未履行产生的仅为民事责任。
个人在与单位形成雇佣关系时应注意自己是否实际成为用工单位的一员,受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制约。因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法调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而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合同法调整,若有纠纷,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必要时,个人主体可保留自己的工资凭证、员工证、与受雇方的聊天记录、打卡记录等用以维权。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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