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故事丨擅改房门朝向 邻里对簿公堂
2020-12-02 08:49:28 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融媒体中心平潭网12月2日讯(融媒体记者 杨咏林 通讯员 魏小燕)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和谐的邻里关系能带来更多生活上的幸福感。然而,近年来,因邻里纠纷而对簿公堂的案子并不少见,不久前,平潭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普法故事
小林(化名)家住平潭某小区01单元,邻居东东(化名)住在02单元。东东将家中入户门由原先的向内开改成了向外开,小林认为这对自己正常通行造成了影响,东东也坚持房门往哪个方向开是自己的自由。双方各执己见,于是小林便向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投诉。
不久后,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东东未经审批擅自将大门外开,侵占公共空间,违反《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但东东并未执行。
邻里双方再次产生争议,小林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东东将房屋入户门朝向改为向内开。法院经审理认为,东东是房屋所有人,有权对入户门进行合理适当改造,但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从责令整改通知书、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东东对房屋入户门朝向的变更已经对小林的正常通行造成影响,同时也侵占了公共空间。故小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使用权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古人言:“ 千里家书只为墙 ,让他三尺又何妨。长城万里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大家在处理邻里关系时,应坚持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和谐新社会,应追求宜居温馨的环境,邻里之间更应有宽容友善的气度。
法律课堂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陈耀峰
最热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