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政法队伍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的公示
2021-04-24 17:21:40 来源:实验区教育整顿办广大市民朋友们:为深入推进平潭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切实整治政法队伍存在的顽瘴痼疾问题,现向社会公开平潭综合实验区政法队伍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诚邀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参与监督,提供相关线索。
一、平潭法院顽瘴痼疾整治清单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1.本人或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规向相关人员打招呼,过问案件办理情况,通风报信或意图违法私了结案、转递涉案材料。
2.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
3.超越职权私自向办案人员提出案件定性处理意见。
4.要求办案人员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或者违法处置涉案财物。
5.超越职权批转涉案材料。
6.干预办案人员审理案件,指使有关人员修改、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留存相关资料,使案件枉法裁判。
7.在受到干扰情况下,不能正确履职办案,违规违法处理案件。
8.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私下会见、不当接触、交往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9.不按规定主动记录、报告违反“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情况。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1.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干警所任职法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2.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干警所任职法院管辖业务范围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为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3.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干警所任职法院辖区内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
三、违规参股借贷
1. 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
2.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四、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1.不认真履职,对罪犯的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材料、病情鉴定等审查把关不严。
2.与司法监狱人员、罪犯亲属等串通,为罪犯违规减刑、假释等出谋划策。
3.受人请托,为相关刑事诉讼案件请托说情,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上为犯罪分子谋取不当利益,甚至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五、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
1.有案不立,控制立案数量,人为制造立案难。
2.立案审查超期限;不予立案却不出具裁定书。
3.审限管理不严格不规范。
4.无正当理由延长审限或超审限后办理延长审批手续。
5.无正当理由的案件长期未结。
6.不严格依法行使裁判权,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
7.无法适用量刑规范化意见和细则的案件,量刑不够均衡。
六、法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
1.法院离职人员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幕后担任“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搞利益输送。
2.法院干警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特别是律师向干警行贿或介绍贿赂,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问题。
七、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
1.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
2.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或者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案件情况。
3.档案管理制度不落实,丢失卷宗、诉讼材料。
4.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
5.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执行案款清理不到位。
6.虚假终本报结,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违规采取执行措施。
7.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量刑畸轻,重罪轻判甚至有罪不判,让犯罪分子逃避打击。
8.违规私自处理办案中发现的涉黑涉恶、贪污腐败、“保护伞”等违法犯罪问题线索,或者不按规定要求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9.司法护航营商环境不到位,涉企案件久拖不决,司法作风简单粗暴,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二、平潭检察院顽瘴痼疾整治清单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1.本人或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规向相关人员打招呼,过问案件办理情况,通风报信或意图违法私了结案、转递涉案材料。
2.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
3.超越职权私自向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提出案件定性处理意见。
4.要求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或者违法处置涉案财物。
5.超越职权批转涉案材料。
6.干预司法人员审查案件,指使有关人员修改、更改起诉意见书、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留存相关资料,使案件枉法裁判。
7.在受到干扰情况下,不能正确履职办案,违规违法处理案件。
8.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私下会见、不当接触、交往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9.不按规定主动记录、报告违反“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情况。
10.其他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1.检察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平潭和检察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2.检察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平潭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为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3.检察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平潭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
4.其他违规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三、违规参股借贷。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
四、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1.取保候审适用对象不符合法定条件,利用取保候审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2.对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
五、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
1.对取保候审的简单案件、轻罪案件,不注重办案时效,长期搁置,导致案件久拖不决。
2.其他有案不立、压案不办、有罪不究问题。
六、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司法掮客
七、检察监督不规范不到位
1.更新转变检察监督理念不自觉、不深入,就案办案、机械办案,不注重“三个效果”统一;
2.怠于履行职责,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未依法核查是否存在漏罪、漏犯的;
3.《退回补充侦查提纲》等过于笼统粗疏,没有提出补充侦查方向,说理性不足;
4.将补充侦查期限用满用足,作为变相延长办案期限的手段;
5.对可以通过检察官自行补充侦查查清事实的,过分依赖退回补充侦查,导致案件二次退补,造成“案-件比”过高的;
6.法律文书制作或表述不规范;
7.怠于履行职责,重罪轻诉、有罪不诉、漏罪不诉的;
8.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违法,应当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却未提出的;
9.对刑事判决、裁定定罪不准、量刑畸轻畸重,不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的;
10.怠于履行职责,对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该提请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
11.发现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线索,应当处置而未处置、应当提起公益诉讼而未提起的;
12.其他检察监督不规范不到位问题。
八、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质效不高
1.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告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结前释法说理不到位的;
2.怠于履行职责,在检察环节可以适用认罪认罚的而没有适用;
3.适用认罪认罚,可以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而未提出的;
4.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相对不起诉,而没有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5.怠于履行职责,无故拖延审限,对可以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而不适用的;
6.对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上诉的案件,符合抗诉条件的,没有提出抗诉的;
7.其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质效不高问题。
三、平潭公安局顽瘴痼疾整治清单
一、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或者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
3.要求或邀请办案人员、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6.泄露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7.从公安机关离任后,违规担任原办案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8.违反“三个规定”其他行为的。
二、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
1.对群众上门报案,未落实“三个当场”要求的;
2.接报案后该受不受、该立不立,受立案后不及时查处,以及违法受立案的;
3.履行法定侦查职责懈怠,立而不侦、侦而不力,应该及时采取侦查措施不及时采取的;
4.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或犯罪嫌疑人,不及时依法撤销、终止侦查的;
5.对需要行政处理的不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的;
6.对发现新的犯罪线索,不依法重新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的;
7.接受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不够,对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立案、纠正违法通知不认真回复执行的;
8.弄虚作假,漏报、虚报、瞒报、篡改受立案统计数据,不如实统计上报的;
9.违反执法全流程记录工作机制要求,对受立案情况和取保候审情况不按规定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在系统外流转案件,脱离流程控制,以及录入信息不全、错误、虚假的;
10.有其他违规执法问题的。
三、整治违法违规为罪犯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1.对被认定为在逃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未依法履行上网通缉;
2.违规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3.对暂予、假释罪犯脱管、漏管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收监执行的;
5.其他需要排查整治的问题。
四、整治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问题
1.以“刑事优先”为由,干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正常审理、执行的;
2.对无管辖权的案件线索违规立案的;
3.未在警综平台履行法律程序,采取线下受立案方式开展调查取证,逃避监督管理的;以涉嫌刑事犯罪为名,替经济纠纷一方“拉偏架”,迫使经济纠纷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放弃合理利益诉求的;
4.利用刑事执法手段,为经济纠纷一方收集民事诉讼证据的;
5.有其他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行为的。
五、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1.公安民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规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或者违规受雇于任何组织和个人的;
2.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民警分管的辖区和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事可能影响民警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问题的;
3.公安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
4.公安民警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
5.离任限制期内民警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
6.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
六、整治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证券的;
2.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
3.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七、整治涉案财物管理不规范问题
1.涉案财物未依规纳入管理;
2.涉案财物应扣押未扣押、应收缴未收缴、应追缴未追缴;
3.涉案财物应发还未发还、应销毁未销毁、应处理未处理;
4.涉案财物管理审批程序不规范;
5.涉案人员随身财物管理不规范。
八、整治违规办理取保候审和行政拘留不执行
1.违规违法办理取保候审措施;
2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不规范、保证人不合格;
3.存在保而不侦、以保代侦等问题;
4.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未及时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5.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案件未依法作出处理;
6.违规违法办理行政拘留不执行;
7.行政拘留人员请假出所、暂缓执行未回拘。
四、平潭司法办顽瘴痼疾整治清单
一、集中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推动落实“三个规定”不力。
2.领导干部利用职务或职务影响力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
3.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收受当事人贿赂、礼品、礼金或其他利益,违反规定说情打招呼、过问和干预案件。
4.司法行政人员与涉案对象或利害关系机构和个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泄露秘密以及恶意串通、违规操作等。
5.填报记录、通报、倒查追责等机制不健全,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机制不完善;相关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报告不主动;对违规干预司法活动通报、查处不力。
二、集中整治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原法院、检察院人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1.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以及开除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幕后担任法律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搞利益输送。
2.司法行政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特别是律师向司法行政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等,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
三、集中整治违规违法办理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减刑、特赦、执行变更)
1.违规违法减刑。办案人员接受吃请、收受贿赂、弄虚作假、捏造事实,为社区矫正对象违法提出减刑建议;不履行法定职责,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应提请而不提请。
2.违规违法假释。办案人员接受吃请、收受贿赂,违规开展调查评估;对应当提请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的,不依法提请;审核不严导致法律文书缺失;矫正期满,不依法依规解除社区矫正。
3.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办案人员接受吃请、收受贿赂,违规进行调查评估;对应当提请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不依法提请;对不按规定汇报身体情况和提交病情复查报告的社区矫正对象,不依法处理;不认真查核身体情况说明、病情复查报告等相关文书资料;矫正期满,不依法依规解除社区矫正。
4.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接受社区矫正对象及其亲属的吃请、贿赂,违规违法办理外出、执行地变更,导致脱管、漏管。
四、集中整治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1.个人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2.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3.违规参股或利用公权力、关系网非法融资、高利放贷、有偿担保,低于银行利息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
4.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五、重点整治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监管不到位,管理监督机制不完善问题
1.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向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行贿、介绍贿赂,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以各种方式变相搞利益输送。
2.律师事务所吸收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亲属等作为“隐名合伙人”,为向司法人员利益输送牵线搭桥;接受司法人员介绍的案源,支付“介绍费”。
3.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反规定在非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接触与案件有关的司法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向其打探案情。
4.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私自收案、私自收费,违规进行风险代理;变相收取律师服务费以外的其他费用,采取分解收费项目等方式乱收费;不按规定开具收费合法票据。
5.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管理监督机制不完善。
六、集中整治公证、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不履职尽责,损害群众利益问题
1.公证机构和人员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不履行审查核实职责,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故意违规违法办理错证、假证,私自出具公证书,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亲自办证、安排非公证员办证、转包其他社会中介办理;高于收费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变相乱收费,不按规定开具合法票据等。
2.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接受相关人员请托,进行“人情、金钱、虚假”鉴定;故意提高或者降低伤残等级等虚假鉴定;按照委托人意图或者特定目的出具鉴定意见: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范及管理规范进行鉴定;违反鉴定人负责制,由非承办本案的鉴定人或鉴定人助理等非司法鉴定人代为从事鉴定活动、签名;无资质、超范围鉴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与”司法黄牛”勾结,通过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违规设立接案点等招揽案源;未经鉴定机构同意私自接受委托;变造、涂改、抵押、出租、转借或者故意损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超期鉴定;违规接受当事人委托,从事“多头、重复”鉴定等。
五、平潭政法国安处顽瘴痼疾整治清单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接受当事人请托,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对政法单位正在办理的案件说情、催办、打招呼的。
2.违规过问政法单位在办案件案情及进展的。
3.通过干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向案件当事人或关系人通风报信,接受当事人或关系人吃请,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问题
1.干部本人违规经商办企业,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权,违规参与特种行业、特殊场所经营管理、特定产品销售或违规参股借贷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
2.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办处理等,充当“司法掮客”或者从事营利性法律咨询服务的。
三、履职尽责不够充分、工作作风不够扎实问题
1.下基层调研指导、解决问题还不够的。
2.创新意识还不够强,比学赶超、争创一流的意识较欠缺的。
3.自觉融入大局、服务大局自觉性、主动性不够,同中心工作贴近得还不够紧密的。
六、举报方式
根据中央关于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部署和省委安排,福建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六指导组对平潭综合实验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开展驻点指导。
指导组进驻期间设立举报电话:0591-86161250
举报信箱: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B0001号邮政信箱
受理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
受理信电截止日期:2021年6月30日
指导组主要受理反映平潭综合实验区辖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区办政法国安处政法干警问题的来信来电。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问题,将按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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