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故事丨母亲赠儿房产 儿子转卖拒付转让费 母亲一气之下诉至法院
2021-11-03 10:42:14 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何燕 通讯员 林孟斯 陈晓燕 施静怡普法故事 儿子失信于母亲母亲一纸诉至法庭
2020年1月,林忠(化名)的父亲不幸去世。林忠的母亲林阿姨为了解决老伴的生前医疗费、后事费用以及家中房产分配等事宜,便将两个儿子叫来签下了《责任书》,把家中因原房屋征收得到的三处安置房,分了两套给两个儿子,余下一套给自己。
《责任书》中还规定了老伴的生前医疗费、后事费用由两个儿子各出一部分钱。林阿姨本以为“一人一套房”这样平均分配便万事大吉,没想到没过多久就出了问题。
林阿姨让儿子们签下《责任书》还没几天,次子林忠就把房屋以每平方米8200元的价格转手卖给了别人。而《责任书》中明确规定了,如果转让受赠房,就得将超过90㎡部分的转让金额交给林阿姨。也就是说,林忠要将卖房所得的一百多万中的三十多万交于林阿姨。
这样一来,林忠自然不乐意,明明房子已经送给了自己,为何卖房的钱还要给林阿姨一份?
林阿姨看着林忠卖房后,不仅迟迟不把自己应得的钱给自己,更是连应给的老伴的生前医疗费、后事费用等都没补足,一气之下,便把儿子告上了法庭。
法官说法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法官审理认为,《责任书》中关于林忠转让受赠房,就得将超过90平方米部分的转让金额交给林阿姨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因此,案涉责任书条款内容可以认定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赠与附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根据责任书的约定,林忠应当把卖房所得的款项中属于林阿姨的那部分,交还林阿姨。
为了修复林阿姨与林忠之间的隔阂,在审理期间法庭多次组织调解,希望在法理和亲情中找到平衡点。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最终没有达成和解。
判决时,法官遵循公平原则,考虑到林忠生活需要,合理分配了双方的义务,酌情确定林忠向林阿姨交还27万元。林忠也根据判决内容,将钱款交还林阿姨,这场母子之间的诉讼,最终得到了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法律课堂 订立赠与合同应该注意的问题
在生活中,我们总是避免不了需要与他人订立赠与合同的情况出现。但是赠与合同不仅仅是送个东西这么简单。正如本案中的林忠,本以为房产被母亲赠与自己后就可以任由自己随意处置,没想到在合同中却对自己有附加的额外规定,导致自己吃了官司。那么,在订立赠与合同中我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什么是赠与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也就是说,当赠与人与受赠与人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合同成立。
二、订立赠与合同可能会出现的特殊情况
(1)赠与合同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的林阿姨和林忠签订的《责任书》,就是一个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林忠处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了合同,表明自己接受了合同中关于附加义务的条款,因此,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我们在订立赠与合同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在合同中加入附加义务的条款;在签订合同时更是要仔细阅读,出现附义务的条款时应当多加注意。
(2)赠与合同可撤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在合同签订后财产转移前有一个可以后悔的时间。当我们作为赠与人时,如果认为赠与行为在交付财产或转移权利之前有可能撤销,建议不要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毕竟一旦进行公证赠与合同就很难撤销了。当我们作为受赠与人时,如果担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担心赠与人撤销赠与,则应与赠与人积极协商,尽快将赠与合同依法进行公证。
责任编辑:刘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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