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炒鞋”致富?法官劝你线上交易要谨慎
2021-11-10 09:52:05 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融媒体中心“限量发售!品牌联名!明星同款!”“炒鞋即可月入百万,95后轻松实现财富自由!”……
近年来,“炒鞋”受到了越来越多年轻人的青睐,不少年轻人通宵排队抢鞋,转卖鞋品挣取高额差价,而线上交易也带来了越来越多的风险……近日,平潭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类案件。
普法故事
线上“炒鞋”款付了货未到
2019年7月左右,何珊(化名)与周国生(化名)通过网络认识。在得知周国生经营“炒鞋”生意,何珊便产生了通过“炒鞋”从中赚取差价的想法。
两人在网络上聊得不亦乐乎,生意便开始做了起来。之后,人在平潭的何珊陆续通过微信向周国生批发、购买限量版鞋子,并支付货款约200万元。
钱付了,鞋子却迟迟未见收到手。何珊十分迟疑,便去找周国生问问情况。周国生却经常以各种理由推辞发货,在何珊不断盘问下,周国生仅发了部分货物,此后再催讨,周国生拒不发货,也不偿还剩余货款,何珊便起诉到法院。
法官说法
记得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由于双方缺少书面买卖合同及结算依据,故法院在受理该案后,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尽可能还原客观事实。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共同确认欠款数额,并达成调解协议:由周某分14期向何某返还货款23万元,以了结本案纠纷;若周某未按期足额还款,则视为本案剩余债权全部提前到期,何珊有权就未偿还部分货款及相应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认为,原、被告通过微信确认购买鞋品的单价和数量,协商过程均通过微信进行。虽然没有订立书面的合同,但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合同内容,视为以书面形式订立买卖合同,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
法官提醒,在线上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常根据交易习惯、口头约定进行合作。在没有书面买卖合同、支付凭证、结算依据的情况下,若后期发生纠纷,很难理顺欠款、付款事实。本案通过调解方式得到圆满解决,但仍需提醒投资者进行线上交易应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保留交易对方身份证、支付凭证,定期与对方进行货款结算并保留结算依据,以免后期维权时受到不诚信一方的否认,处于极其被动的局面。
法律课堂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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