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故事丨想吃“霸王餐”?《民法典》劝你慎重

2022-01-19 09:52:39 来源:平潭网 作者:融媒体记者 蔡曦媛 通讯员 林海玲

吃饭付钱的常识每个人都懂,可偏偏就是有一些投机取巧的人想吃“霸王餐”,殊不知,这样做可是有着很大风险的。平潭法院最近就受理了一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一起来看看吧。

【普法故事】

林老板在平潭经营着一家小吃店,他为人厚道,厨艺高超,小吃店的生意非常红火,吸引了很多回头客。

这天,小吃店来了一位不速之客——老张。第一次消费,老张就对店里的饭菜赞不绝口,此后几乎每天都要来吃上一顿,跟林老板聊天、套近乎。就这样一来二去,两人竟成了无话不说的“好兄弟”。关系熟了,老张便开始在店里赊账用餐,对此,一开始林老板也没放在心上。

到了月底,林老板在店里对账,发现老张来店里消费了这么多餐,都没有结算餐费。毕竟是小本买卖,“亲兄弟明算账”,林老板立刻去找老张催账。谁料老张说:“兄弟啊,我现在真的没有这么多钱给你,要不我给你写张欠条,过几天一定还清!”

林老板又一次信任了老张,但是到了约定的还款日,老张直接玩起了失踪,怎么都联系不上。林老板无奈之下,一纸诉状交到法院,要求老张清偿餐费。

【法官说法】

什么是“霸王餐”行为?

“霸王餐”简单来说,就是消费者去营业性餐饮市场用餐,吃完后不给钱且没有他人代为支付餐费的行为。“霸王餐”并非必须是霸道行为,假如消费者吃完开溜、悄悄走人、逃跑等,有义务支付而不支付餐费的都算吃“霸王餐”。

本案中,老张需承担什么责任?

本案中,林老板接受老张的点餐,为老张提供其所要求的食物,两人之间形成了即时性餐饮服务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因此,老张应支付餐费。老张向林老板出具欠条,并且签字承认欠餐费,但其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老张应承担给付餐费的责任。

吃“霸王餐”还有什么后果?

如果老张采取威胁或暴力手段,明摆着没打算付钱吃“霸王餐”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轻的可以治安处罚,重的可以按照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吃“霸王餐”等恶意消费行为不仅扰乱了商家正常的经营秩序,还可能让自己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刑事责任,实在是不可取。

广大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如有人赊账,要留心处理,务必让赊账者亲笔出具欠条或相关合同。广大消费者在外消费时也应以诚相待、量力而行,切勿心存侥幸恶意逃单,切莫因贪小便宜而失大利。

责任编辑:林巧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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