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故事】免费当中间商赚差价?小心有诈!

2022-02-18 09:46:13 来源:平潭网 作者:记者 蔡曦媛 通讯员 林敏

互联网时代,给人们生活生产带来巨大改变,可电信网络诈骗也随之应运而生,而且呈现专业化、精细化的趋势,分工式诈骗是当前网络诈骗犯罪新型手段。近日,平潭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有关电信诈骗的案件,一起看看吧。

普法故事 

骗子施骗分工细 佯装客户假订货

2020年10月的一天,平潭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方(化名)接到自称迅捷公司经理张成(化名)的电话,称他们公司有锌铵合成剂等防腐防锈产品,已将A公司列为特约总代理,并传真了一些“合作意向”和商品快讯等资料。

林方放下电话后也没放在心上。半个月后,自称某部队机务处长的王烨(化名)电话联系林方,想从他这订购成剂,并传真了1份“80订购函公斤锌铵合”。这时,林方想到前不久迅捷公司才联系他有销售相关产品。不疑其他,林方马上联系了迅捷公司的张成,确认有货后,订购了80公斤锌铵合成剂。

待到提货时,王烨却提出要增购。林方随即提出双方需签订合同且预付50%货款的要求,王烨一口答应。次日,林方就收到合同和1张30万元的中国农业银行某分理处电汇凭证传真件,经核实电汇凭证传真件的内容真实,但这笔汇款要72小时才能到账。林方便放下心来,立马联系张成增购产品。但此时张成却称没有库存需调货,并要求林方预付货款6万元。林方没有任何怀疑便按约汇款,并收到了一份“货物托运单”传真件。

直到第三天,林方发现30万元并未如期进账,拨打王烨、张成的电话,却发现竟然已经打不通了。林方才意识到被骗了,随即报案。

公安机关经过一番侦查发现,在户后1A小时左右公司汇款进入张成银行账,湖北人张扬先后从银行柜台和ATM机上全部取现。2021年2月,公安人员在湖北省抓获张扬。本案中张扬系负责银行提款的“车手”,在整个诈骗犯罪过程中处于关键环节,因共同犯罪以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新华社发 程硕

法官说法

共同犯罪须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上述案例中,林方刚接到供方张成的电话及传真件,其实并不全然相信,当需方王烨的出现,加之收到张成发来的货物以及后续发来的传真合同和电汇凭证,一步步消除林方的顾虑,最终步入诈骗圈套。

所谓电信诈骗,就是犯罪分子充分利用了电话、传真、互联网络和公共服务平台等,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最终诱导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行汇款。

分工式诈骗就是按照事先计划的诈骗方法,各行为人分别负责其中某一阶段,分工合作,共同完成诈骗行为。例如,有人负责用伪造的单位证明和假身份证件在电信部门开设电话,有人发送邮件、传真,有人扮演买家、卖家,有人取款。在已经破获的一些涉案人数多、诈骗流程长、诈骗数额巨大的案件中,有负责打电话的“电话机房”、负责开立账户的“开卡团伙”、负责网银转账的“转账水房”和负责银行提款的“车手团伙”等等。不论哪一阶段,共同犯罪就须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责任编辑:林巧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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