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故事丨“一面墙”引发的纠纷
2022-03-09 09:29:34 来源:平潭网 作者:蔡曦媛 通讯员 翁才华 俞宏锋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有一个好邻居以及和谐的邻里关系是我们生活中的一大幸事。但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往往处理不好这一关系,甚至引发纠纷矛盾,影响生活。近期,平潭法院法官就向记者讲述这样一起因邻里不和引发的案件。
普法故事
范某和孙某是同一个村子里的村民,两家居住的房屋相邻,仅间隔约10米的土地,两人屋前有一条约3米宽的河流,河对岸便是马路。两家日常出行必须通过范某房屋西侧不远处的一座桥梁,而孙某一家要想通过桥梁就必须先从范某家门前经过。两家人比邻而居三十多年,向来和睦。
在2019年,两家却因中间约10米土地属于谁家宅基地的问题而争论不休,范某便在自家门前靠东的位置修建了一堵墙,致使孙某家庭出行通道中断,孙某一气之下,便将范某诉至法院。
范某主张,自己在自家门前的宅基地上砌墙,又没有占用他人的土地,孙某无权要求拆除隔墙。
经办法官审理后认为,范某和孙某自建房后,孙某就从范某家门前通行,范某在两家通道处支砌隔墙,致使孙某一家无法从范某家房前通行,已经影响了孙某一家正常的生产生活,砌墙的行为已然侵害了孙某一家通行权,故范某应拆除该隔墙,恢复孙某一家的通行。
法官说法
平潭法院经办法官表示,本案属于相邻通行纠纷,相邻通行权直接影响邻里之间的和睦相处。如何正确处理这类纠纷,首先要对相邻法律关系有正确的认识。
1.什么是相邻权?
相邻权指的是在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通行权是相邻关系中的一种,是指土地或建筑物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
2.在行使相邻通行权时应注意什么?
(1)通行权人行使权利应以确有必要为前提条件。本案中,范某阻隔的通道是孙某通往公用道路的唯一通道,孙某的通行已经存在非经过邻居的土地不能到达公用通道,或者建设其他通道需要较高费用的情形,范某的行为已然侵犯了孙某的相邻通行权。(2)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应当选择给相邻他方造成损失最小的通行路线和方法,不得以行使该权利为由随意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
作为相邻的双方,均有取得方便的权利和提供方便的义务。邻里关系处理得好,对工作和生活有较好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处理不好生活可能一地鸡毛。邻居之间应当和睦相处,团结互助,做到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共同营造和谐的邻里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最热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