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故事丨出售“冒牌货” 被告商家赔付8万元
2022-04-13 09:47:29 来源:平潭网 作者:蔡曦媛 施丽蓉随着时代的发展,家具不仅仅是一种实用品,更是对品质生活的追求。平潭市民念女士也不例外,她花费高价定制某知名品牌的全屋定制家具,却在装修过程中发现产品有色差、封边技术粗糙,也没有产品标识。这下,念女士坐不住了……
普法故事
2021年6月,念女士拿到新房子准备装修,在选择定制家具时,经商家介绍,看中某知名家具品牌。她认为大品牌质量可靠,售后也有保障,便和商家签订了购买协议,花费8万元定制家具。
念女士签好协议、付完钱款后便满心欢喜等着装修,不曾想等来的却是质量不合格、技术不过关,连产品标识都没有的产品。念女士对该授权门店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遂要求商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授权证书等材料,但商家迟迟不愿提供,就门店授权真实性也未能给出明确答复。
对此,念女士十分愤怒,“我是出于对大品牌的信任才购买的,而且这家门店的广告牌和内部装潢都使用了该知名品牌的标识,没想到却是‘挂羊头卖狗肉’的伎俩。”她认为该门店并非官方授权店,其提供的产品也是假冒,存在虚假宣传,使她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遂将商家告上法院。
案件承办法官在了解相关情况后立即组织调解,经过细致的辨法析理工作,最终该公司负责人承认过错,同意一次性补偿念女士8万元。至此,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律课堂
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愿意选择花费一定价钱定制知名品牌家具。然而就算定购了品牌货还可能如念女士一般遇到“冒牌货”。
在这里,法官给各位消费者支几个招:
一、购买全屋定制或私人订制须注意:
1.合同签约。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和商家书面明确约定与工程相关的各种信息与细节。比如品牌及产地、产品的材质和厚度、环保级别、计价方式和价款、工期时限及违约责任等。
2.交易付款。交款时不要轻易相信商家所谓私下交易可享受“优惠”“打折”的承诺,务必把货款交到卖场收银台,同时妥善保管收款票据。
3.收验货物。私人订制和全屋定制的家具不是现成产品,需根据消费者的定制需求制作,收货周期相对较长,消费者务必根据合同中约定好的内容仔细查验,防止次品、假冒产品。
二、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销售假冒商品的法律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退款,并可以主张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提供服务费用的三倍赔偿,也就是所谓的“退一赔三”。
经营者除了承担上述的民事责任外,还可能接受责令整改、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改、吊销营业执照。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轻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处以行政处罚,重者则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商品时选择到正规的经营场所购买,认准注册商标及防伪标识,一旦发现购买到假冒伪劣的商品,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法条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林斯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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