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故事丨因为转载 创业宝妈被告了
2022-05-11 09:09:24 来源:平潭网平潭网5月11日讯(融媒体记者 蔡曦媛 通讯员 高巧萍)平潭有位“90后”宝妈自己摸索出了一套育儿方法,并申请了微信公众号做分享带货,一边带娃一边创业,不料却“惹上官司”,这是怎么回事呢?
普法故事
“90后”宝妈小丽(化名)常年扎根于北上广沪“高效陪伴鸡娃”群里,靠着大学英语专业八级的底子摸索了一套属于自己的幼儿英语启蒙路线,儿子布丁(化名)也很争气,在幼儿园中班就实现了中英文自主阅读。身边很多妈妈慕名请教,请求帮忙推荐“鸡娃”好物。苦于工作带娃两难全的小丽,萌生了“鸡娃”带货创业的想法。
说干就干,小丽注册了一家公司并申请了名为“与布丁一起学英语”(化名)微信公众号,通过分享儿子布丁双语启蒙经验外加带货链接的模式实现了小丽的创业梦。可好景不长,一张法院传票让小丽手足无措。原来,在微信公众号推广前期,小丽曾在微信公众号上转载了一些有趣的热门育儿漫画,岂料惹上了麻烦。
漫画权利人将小丽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删除涉案漫画链接,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开庭前小丽找到法官,法官耐心释法说理,一一解答小丽提出的疑惑。最终,小丽意识到自己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盲区,主动删除了涉嫌侵权的漫画链接,并与权利人调解达成一致意见,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5000元。
法官说法
1.大家都经常转载微信公众号的文章,为何我的微信公众号转载文章就构成侵权?
不是所有转载行为都构成侵权。比如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等等不构成侵权。但本案情形却与上面提到的为了个人学习、研究等使用性质不同。小丽公司在公众号运营初期未经过权利人许可,亦未支付相应报酬,就在其经营、管理的微信公众号中转载涉案育儿漫画,在漫画下方添加其微信公众号的二维码作为宣传,该使用具有商业性质,亦未得到授权、支付使用费,其行为构成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2.那如果在转载时标明作者和来源,并标注上“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是不是就万无一失了?
答案是否定的。小丽公司即使在转载时注明文章的作者和文章来源,那也只是对该文章作者署名权的保护,不代表小丽公司可以在未经过作者许可情况下进行转载。像有些文章在发表时并没有注明“未经许可,严禁转载”,但不代表此类文章可以任意转载,其权利仍然受到同等保护,仍然需要得到相关授权方可转载。
3.为保险起见,小丽将他人的学习链接放在网盘里,让用户通过点击文末的“阅读全文”或者关注微信公众号后输入关键词等方式获取网盘下载链接地址,这种方式是否稳妥呢?
这种做法类似于“掩耳盗铃”,虽然绕了个弯,但事实上任何公众如果想要获取上述相关学习电子资源只需要按照微信公众号上的指引如点击“阅读全文”或在微信公众号上输入关键词便可获取相关资源,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向公众提供相关学习音频等资源,仍然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
法官提醒
指尖时代,微信公众号是许许多多“指尖族”获取信息资讯的重要平台。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若不靠扎扎实实地搞原创,而是左抄袭右借鉴,定非长久之计,且免不了惹上官司麻烦。在使用或转载他人作品时,务必尊重作者的署名权和使用权,除了在转载文章开头显著位置注明原作者名字、原文出处、原文链接外,还应在转载发表前事先与权利人联系取得授权。书中乾坤大,笔下天地宽。优秀原创作品需要我们共同守护。捍卫原创,就是守护我们的审美,捍卫我们的文化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
第三十五条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三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最热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