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保交强险车辆发生事故 非本人开车是否担责?
2025-02-10 09:32:53 来源:平潭网 作者:游凌怡 通讯员 陈霞“投”逃不得 严海斌作
交强险是由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保险。如果将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交由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后,究竟是由车主担责,还是由实际驾驶人担责?日前,平潭法院受理了一起由未投保交强险车辆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2022年8月,小王刚拿到驾照就借了好友小陈的车辆出行,但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小王在驾驶过程中与小贤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小贤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迅速介入,认定小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贤无责任。经鉴定,小贤构成9级伤残,支出医疗费近11万元。
2024年6月,小贤一纸诉状将实际驾驶人小王、车主小陈一并告上法庭,诉请二人共同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约536837.74元。“我只是忘记投保交强险了,不是故意的,而且造成小贤受伤的不是我,应该由小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庭审现场,小陈满腹委屈。
经审理,平潭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中,车主小陈未尽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小王驾驶小陈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上路造成小贤受伤,小陈与小王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车辆实际驾驶人不是车主小陈,为什么小陈要承担责任?据介绍,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我国境内所有的机动车,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必须为车辆投保交强险,投保交强险是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的义务。向他人出借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实际侵权人共同承担责任。
同时,按照法律规定,若车主按时投保交强险,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交强险以救济损害为主要功能,其先予赔付的制度设计对交通事故被侵权人及时获得救济具有重要意义。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各位车主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务必及时购买及续保交强险,莫因一时疏忽给自己和他人带来难以预料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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