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两岸生态环境管理领域标准共通六条措施》的通知
2021-12-30 21:23:32 来源:平潭网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两岸生态环境管理领域标准共通六条措施》的通知
岚综管综〔2020〕2号
为促进两岸生态环境管理领域行业标准共通,结合实验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 建立两岸生态环境专家库。建立平潭综合实验区生态环境专家库,加强两岸环保领域专家的交流合作,作为涉台生态环境类项目开展的技术支撑力量。开展涉台生态环境类项目技术审查时,技术审查小组专家从两岸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条 引进台湾生态环境领域人才。开展对台职业资格采信,建立台湾生态环保领域人才信息库,促进涉台生态环境业务的对接与交流。
第三条 加强对台企台胞在平潭从事生态环境业务的培训与指导。不定期举办两岸生态环境业务、行业标准交流培训活动,邀请两岸相关领域的专家、团队,对台企台胞开展行业标准、技术方法、业务流程、专业术语表述等方面的培训。
第四条 推动两岸环境检测标准共通。台湾具有环境检测资质的机构在实验区开展检测业务的,原则上优先采用大陆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也可采用同等或严于大陆环境检测标准的台湾地区相应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
第五条 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协助环境监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实验区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已在实验区按照《台湾企业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从事生态环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的台湾企业可参与。
第六条 引进台湾环境教育模式。推动环境宣传与教育工作的对台合作,可聘请台湾环境教育专业人才和专家指导实验区的环境教育工作,引进台湾环境宣教机构、团队,结合实验区特色,进行环境宣教的课程设计,并实时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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