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鼓励扶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节选)
2021-12-30 21:23:31 来源:平潭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鼓励扶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节选)
岚综管综〔2021〕90号
第五章 鼓励两岸旅游融合发展
第十九条 在平潭执业的台湾导游当年度带团满30天、45天、60天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鼓励组织台湾游客经平潭口岸入境旅游。对旅行社组织台湾游客经平潭口岸入境旅游,在平潭住宿2晚(含)以上,且年台湾游客人数达到500人次(含)至1000人次、1000人次(含)以上的,按年度分别给予旅行社250元/人次、300元/人次奖励。
第二十一条 鼓励组织区外游客经平潭赴台旅游。对旅行社组织接待区外游客以组团形式经平潭口岸赴台旅游,并在平潭住宿1晚(含)以上的,给予组团社或承担赴台团组地接业务的旅行社120元/人次奖励。
第二十二条 岚台航线因故停航补贴。对旅行社组织团队游,已订购“海峡号”“丽娜轮”船票,因自然因素(如暴雨、大浪、台风等)停航采取其他交通方式赴台湾或来平潭的,给予旅行社单航程300元/人次补贴。
第二十三条 支持台湾民宿发展。对按照上述第五条兑现民宿奖励扶持,且由台湾企业或台湾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民宿,在上述奖励扶持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扶持。
责任编辑:林丹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最热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