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闽台农业融合发展(农渔)产业园建设的十五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2021-12-30 21:23:32 来源:平潭网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闽台农业融合发展(农渔)

产业园建设的十五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岚综管办〔2021〕27号

为加快推进闽台农业融合发展(农渔)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建设,认真落实省委关于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的部署,提升闽台农业合作交流水平,扎实推进两岸农业融合发展,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中共福建省委台港澳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设立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农综〔2019〕156号)精神,结合实验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建立植物种苗隔离苗圃

对在实验区内注册,并获得农业农村部植物种苗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资质,且在平潭实际开展进境植物隔离业务的台资农业企业,在专项资金补助申报和补助比例上优先给予扶持。

二、支持休闲农业示范点建设

对在实验区内获得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称号的台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所实施项目,在专项资金补助申报和补助比例上优先给予扶持。

三、国有闲置土地租金减免

台资控股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含台资股份占比达50%)租用国有闲置土地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的,按照实验区国有闲置土地农业行业出租租金价格减半收取。

四、海域使用金专项补助

对新入驻的台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企业需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地方分成部分,在省定基础上,实验区再按地方分成部分的50%予以专项补助。

五、项目实施专项资金补助

筹集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园区内基础设施、基地、厂房建设补助,台湾农业良种、技术、肥料、农药及机械设备的引进、合作开发及示范推广,农产品加工、农机企业设备购置,两岸农业技术人才交流培训,发展休闲观光、设施精致、生态环保等特色现代农业,建设公共电子商务、市场服务及农民技术培训等平台及第三方审计验收等事项。

六、优先纳入农业项目实施范围

区农业农村部门优先扶持产业园规划辖区内集中连片300 亩以上耕地的土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化池塘改造、节水灌溉等建设项目,进一步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对从事山坡地或海域集休闲观光、现代农业和科普实践于一体的综合开发,综合运用优质服务、金融扶持、政策倾向等措施重点扶持。

七、优先纳入公路网规划

区交通与建设部门对通往产业园的主干道或园内台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主要道路,优先纳入综合交通规划,符合文件规定的,优先纳入建设计划。

八、强化供地用海服务

继续鼓励台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利用实验区山海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属山坡地的,由各片区、区直有关部门主动协助做好土地流转手续;属海域的,实验区农业农村、资源生态等有关部门提前介入,协助做好规划及海域承包等有关工作。

九、创业就业政策

台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同等享受实验区对内资企业的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和国家、省、实验区出台的场所补助、用工补助、实习实训、资金扶持等各类台企实习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十、加强“五新”推广

鼓励园内台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推广台湾精致农业并引进台湾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农药、新肥料、新机具和新管理模式。园内台资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购置农机具时,按照《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目录》及国家有关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规定,与实验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优惠政策。

十一、鼓励品牌建设

积极扶持园内台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创建企业品牌、申请注册特色涉农商标、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标志使用权。从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园内台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产品凡获得省级以上政府质量奖、驰名商标、“三品一标”认证等,同等享受实验区对内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相关奖励补助规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台资农业企业,优先纳入实验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十二、强化金融服务

充分发挥再贷款引导作用,积极创新信贷产品,提高金融服务能力,精准对接台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信贷需求,为台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提供资金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产业园内台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免收担保费。筹集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台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补助,最高按95%贷款利息予以贴息补助。

十三、提供“银税互动”信贷产品

加强对台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纳税信用政策辅导,积极加大金融创新力度,联合区内合作银行,提供适用入驻台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银税互动”信贷产品,努力满足入驻台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

十四、发挥商业保险保障功能

推动保险机构针对产业园农业生产特点,结合风险保证需求,积极同农业农村、种养殖协会等部门开展合作,加大保险产品服务创新力度,持续推进农业保险推广运用,并提升查勘定损及理赔服务效率,增强农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鼓励台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与农业保险,对符合特色农业(种植、畜禽、食用菌、低温气象指数等)条件的农业保险产品实施保险补助。

十五、人才保障

台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工作人员符合实验区对台胞补助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人才补助、个税补助、子女就学、住房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相关优惠待遇。

十六、其他事项

1.台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本政策扶持资金的,停止兑现本政策,原已享受的奖补应全额退还财政,并列入失信名单。

2.本政策与相关优惠扶持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上述扶持措施,已有具体政策的,按原政策执行;未有具体政策的,由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后执行。

3.本政策有效期三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扶持措施相应政策中有明确有效期的,按相应年限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要求或实验区发展需要需调整相关政策的,将适时调整。

4.本意见由区农业农村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责任编辑: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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