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关于聘任台籍教师到我区中小学幼儿园任教的实施办法
2021-12-30 21:23:32 来源:平潭网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关于聘任台籍教师到我区中小学幼儿园任教的实施办法
岚教综〔2017〕231号
根据《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为了贯彻落实《平潭综合实验区推动“一区两标”工作实施意见》精神,推动我区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学段开发开放部分课程,融入台湾教育元素,促进平潭实现两岸文化深度融合,决定试点聘请部分具有执教资格的台籍教师到我区中小学、幼儿园任教,为建设两岸共同家园服务,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招聘对象
1.认同“九二共识”,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关爱学生、尊重家长。
2.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幼儿园教师在35周岁以下),持有国家认可的教师资格证书或台湾地区执教资格证书的台籍教师。
3.招聘的学科为:中学生物、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劳技,小学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科学和幼儿(学前)教育。
二、招聘办法
1.宣传发动:由区台湾工作部、党群工作部、宣传部、台商协会和教育局等相关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发动,吸引具有相关执教资格的台湾青年踊跃报名,积极投身到平潭这片热土建功立业、奉献青春。
2.发布公告:按照各学段学科岗位需求情况,由区教育局提出招聘方案及各学科人数,经区人才领导小组核定后,向社会公布招聘信息。
3.招聘程序:组织招聘对象报名,并据实组织面试、体检和审核工作,经相关程序审查合格者由区人才领导小组和教育局按照规定要求予以聘任。
三、工资福利待遇
1.受聘的台籍教师到我区中小学幼儿园任教的,年薪参照实验区引进人才的标准。
2.由区人才办按照实验区引进人才的相关待遇,负责协调和解决提供住宿或给予住房补贴。
3.每学年给予报销两次来回探亲车旅费。
四、聘用管理
1.聘用的台籍教师由区教育局按相关规定负责管理。聘用合同由用人学校与受聘教师签订,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可续签)。
2.聘用的台籍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和人事档案由区教育局统一管理。
3.聘用的台籍教师在聘期内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的,可解除聘用合同:
(一)不认同“九二共识”或散布台独言论;有违法、违规或严重违反师德的行为;
(二)不适应工作岗位、工作业绩低下、履行职责低效的;
(三)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2年“基本称职”的。
五、附则
1.聘用台籍教师的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法规保护,区教育局和用人学校按照聘用合同与有关规定,做好受聘教师的管理、考核和服务工作。
2.聘用合同签订生效后,双方均应切实履行职责。若一方发生违法合同行为,将遵照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事项承担有关责任。对有关事项有争议(异议)的,双方协商未果的,由区仲裁机构协调解决。
3.本实施办法由区人才办和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4.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实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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