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台湾工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台湾医师来岚执业的补助规定》的通知
2021-12-30 21:23:32 来源:平潭网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台湾工作部
关于印发《关于台湾医师来岚执业的补助规定》的通知
岚社会卫〔2020〕271号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推动两岸同胞共同家园建设,引进台湾地区优质医疗资源,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补助对象
(一)在实验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民营,下同) 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并注册在实验区的台湾医师;
(二)接受台湾医师注册在实验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民营,下同)。
二、补助标准
(一)对招收并签订1年及以上聘任合同,且台湾医师每年累计在岚工作时间不低于30天的医疗机构,按每年每人3万元标准予以财政资金补助。
(二)与实验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签订1年及以上聘任合同,每年累计在岚工作时间不低于3个月,并具有相当于大陆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台湾医师,除协议工资外,按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予以财政资金补助。
(三)与实验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签订1年及以上聘任合同,每年累计在岚工作时间不低于3个月,并具有相当于大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台湾医师,除协议工资外,按每人每年3万元标准予以财政资金补助。
(四)与实验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签订1年及以上聘任合同,每年累计在岚工作时间不低于3个月,并具有相当于大陆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台湾医师,除协议工资外,按每人每年5万标准予以财政资金补助。其中,在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服务时间每年累计满3个月的,按每人每年15万元标准予以财政资金补助,70%的资金补助由省级财政承担。
(五)与实验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签订1年及以上聘任合同,每年累计在岚工作时间不低于3个月的,并具有相当于大陆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台湾医师,除协议工资外,按每人每年6万元标准予以财政资金补助。其中,在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服务时间每年累计满3个月的,按每人每年20万元标准予以财政资金补助,70%的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以上(一)至(五)项补助标准不可重复享受。
三、申报程序
用人单位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进行统一申报。申报前,应将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申报项目、服务时间等内容在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一)申报材料
1.与台湾医师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
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大陆居住证复印件1份;
3.行医执照或行医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
4.用人单位出具的服务时间说明材料(需体现院内公示情况);
5.在岚就业台湾医师任职资格聘任备案表(台湾医师用人单位补助申报无需提供此项)。
(二)材料审核
区社会事业局负责对辖区内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核,区财政金融局进行形式审核。涉及台湾医师省级财政补助的,参照《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台湾医师来闽执业的资助规定》(闽卫人〔2018〕114号)执行。
(三)资金拨付
经审核确认后,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按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兑现补助资金。
四、其他事项
(一)台湾医师是指具有台湾地区或大陆行医执照、行医资格证明的台湾地区居民。台湾医师职称认定参照《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直接采认台湾地区医师职业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卫人〔2020〕44号)执行。
(二)申报人(各级医疗机构)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将按有关规定,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并予以处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收支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规定人员与机构同时符合省内、区内多项同一性质政策优惠的,按“就高从优从新不重复”原则执行。
(五)本规定将根据国家政策法律的变化以及实验区发展需要而适时做出调整。
(六)本规定由区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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