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办公室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中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节选)
2021-12-30 21:23:32 来源:平潭网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办公室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
中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节选)
岚综委办〔2019〕97号
第二章 适用对象及范围
第四条 资格条件及人才分类
(三)台湾籍引进人才(以下简称“台湾人才”)是指来岚创新创业,社保或个税缴交地在实验区,每年在实验区连续工作6个月或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的人才。其中,A类台湾人才无年龄限制,B类台湾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
(四)引进人才从区外引进时应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中高层次引进人才评价认定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引进人才认定标准》)中的标准之一。《引进人才认定标准》作为引进人才评价认定的重要依据,根据实验区产业发展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布。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六条 引进人才经认定后,可以按类别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一)津贴补助
1.生活津贴。A1类人才每人每月20000元(人民币,下同),A2类人才每人每月10000元,A3类人才每人每月5000元;B1类人才每人每月3000元,B2类人才每人每月2000元,B3类人才每人每月1000元,按人才在实验区实际工作时间,最高发放60个月。实验区内产生的A类人才可同等享受生活津贴待遇。
2.安家补助。A1类人才100万元,A2类人才50万元,A3类人才30万元。B1类人才20万元,B2类人才10万元,B3类人才5万元。安家补助费分3年发放。
(二)住房保障
引进人才根据类别、家庭状况,以及人才住房房源等实际,可按有关规定通过申请购买或租住人才住房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对在实验区工作居住满10年,或工作居住满5年且贡献突出的A类人才,可赠与所租住人才住房产权。具体按照我区人才住房保障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共服务保障
1.子女入学。引进人才的子女在入学方面享受特殊照顾政策。由异地、境外(国外)转入就学的,按照本人意愿,A类人才的每个子女可在幼儿园、小学、初中各阶段选择一次实验区内公办学校就读;B类人才的每个子女可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任选一阶段选择实验区内公办学校就读。
2.配偶安置。引进人才配偶的工作安排原则上由用人单位为主帮助解决。A类人才的配偶,在编制和职数有空缺的情况下,可按其原来身份性质、专业、财政供养渠道安排至实验区相应单位;应聘实验区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符合招聘条件的,可采用考核方式直接聘用;无法安排工作的,可由区党群工作部参照实验区最低工资标准为其发放生活补贴,发放时限为2年。
3.医疗保障。建立A类人才医疗保障服务制度,A类人才在区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参照享受二级保健待遇,所需资金由实验区财政拨付。A类人才的直系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在区内医疗机构可通过“绿色通道”就诊。
4.居留和出入境。引进人才可在公安、外事部门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出入国(境)手续,需要出国(境)接受培训、参加学术交流、从事经贸活动等,外事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优先办理手续。
5.个税奖励。台湾人才、在实验区重点产业企业工作的引进人才和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的带头人,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在3万元以上的,5年内按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比例给予奖励。
(四)科研和创业项目支持
1.科研创业启动资金。A1类人才不少于200万元,A2类人才不少于100万元,A3类人才不少于5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引进的A类人才从事发明创造、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用人单位要为引进的A类人才提供相应的科研创业启动配套资金,并在团队建设、重大项目课题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
2.科研立项支持。引进人才开展实验区急需的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可按有关规定优先予以立项并申请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经费和课题经费。
3.台湾人才创业支持。简化台湾人才创办企业审批手续,台湾人才入驻实验区相关园区,可在创业扶持、项目立项、创业资金、成果转化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为鼓励在岚台胞积极发挥作用,设立“贡献型台湾人才”类别,在岚期间做出突出贡献、受到社会认可,并在近5年达到“贡献型台湾人才”认定标准之一的台胞,按国家级、省部级、实验区级分别享受每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生活津贴,最高享受12个月,原则上只享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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