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节选)
2021-12-30 21:23:32 来源:平潭网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租赁住房分类保障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节选)
岚综管办〔2015〕260号
一、保障对象:对在我区创业、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分类保障定向配租。
二、申请条件: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未满18周岁的子女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家庭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服务处所在我区,并与其服务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相应证明材料;二是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地无自有私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配租标准: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标准按照申请家庭人口确定:一人户配租45平方米及以下户型、二人户配租55平方米及以下户型、三人及以上户配租65平方米及以下户型。户籍不在我区的申请家庭人口以家庭成员在平潭实际居住、生活和工作的原则计算。
四、租金标准:租金标准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目前城区每平方米7元、其他区域每平方米5元。(参照办法第二十条)
五、申请审核流程:(一)申请对象填写《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租赁住房定向配租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文件等材料;(二)由申请对象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7个工作日;(三)审核并公示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提交区城乡交建中心住房保障科;(四)区城乡交建中心住房保障科会同房产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联合审核,符合条件的公示7个工作日,通过后纳入实施定向配租保障。
责任编辑:林丹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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